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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臺今年首批措施 26項政策為實體經濟減負
天津網訊 天津日報記者 陳璠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結合近期國傢有關政策和天津實際情況,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天津市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今年第一批共26項政策措施,涵蓋降低稅費負擔、降低企業人工成本、降低資金成本、降低能源資源成本、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創新創業成本、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管理費用等八個方面。
一、降低稅費負擔
(一)嚴格執行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
(二)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落實和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由四檔稅率簡並至三檔,做好征管銜接,完善配套政策,實現平穩過渡。
(三)實施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對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除外)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內銷的貨物,根據企業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企業選擇按進口料件征收關稅時,應一並補征關稅稅款緩稅利息。
(四)實施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落實供熱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免征公共汽電車和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車輛購置稅。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對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七)落實降杠桿財稅支持政策。對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破產、註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企業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八)取消和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中的電附加和自來水附加、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台中靜電油煙機租賃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天津社會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天津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天津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
(九)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財政部、國傢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口岸以外邊防檢查監護費、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核安全技術審評費、環境監測服務費、白蟻防治費、房屋轉讓手續費、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費、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測繪儀器檢測收費、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靜電機出租費、清真食品認證費等12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停征地質成果資料費,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登記費,船舶登記費,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中國籍非入級船舶法定檢驗費),衛生檢測費,委托性衛生防疫服務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農藥、獸藥註冊登記費,檢驗檢測費,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計量收費,認證費,檢驗費,麻醉、精神藥品進出口許可證費,藥品保護費,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民用航空器國籍、權利登記費,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等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商標註冊收費標準降低50%。
(十)降低水利工程建設交易服務收費標準。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水利工程建設交易服務收費標準,中標價為100萬元及以下的,最高收費標準不變,仍為0.2萬元;中標價為100萬元至2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0.3萬元降到0.2萬元;中標價為2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0.7萬元降到0.5萬元;中標價為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1.5萬元降到1.3萬元;中標價為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3萬元降到2.6萬元;中標價為2000萬元以上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4萬元降到3.6萬元。
(十一)降低土地交易服務收費標準。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全市(濱海新區除外)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交易手續費,降標後收費標準為:標的額為500萬元及以下的桃園靜電機租賃,收費標準由原來的3.5‰降為3‰;標的額為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收費標準由原來的3‰降為2.5‰;標的額為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收費標準由原來的2.5‰降為2‰;標的額為5000萬元以上的,收費標準由原來的2‰降為1.5‰。
(十二)取消燃氣增容費。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收取燃氣增容費,將住宅氣源發展費、燃氣增容費兩項收費統一合並為住宅氣源發展費。新建住宅項目的住宅氣源發展費按建築面積(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計征,其他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征收。
天津網訊 天津日報記者 陳璠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結合近期國傢有關政策和天津實際情況,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天津市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2017年第一批政策措施》。今年第一批共26項政策措施,涵蓋降低稅費負擔、降低企業人工成本、降低資金成本、降低能源資源成本、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創新創業成本、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管理費用等八個方面。
一、降低稅費負擔
(一)嚴格執行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擴大小微企業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
(二)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落實和完善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由四檔稅率簡並至三檔,做好征管銜接,完善配套政策,實現平穩過渡。
(三)實施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對天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除外)企業生產、加工並經“二線”內銷的貨物,根據企業申請,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企業選擇按進口料件征收關稅時,應一並補征關稅稅款緩稅利息。
(四)實施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落實供熱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免征公共汽電車和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車輛購置稅。對城市公交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對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七)落實降杠桿財稅支持政策。對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企業破產、註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企業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八)取消和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中的電附加和自來水附加、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台中靜電油煙機租賃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天津社會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天津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天津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
(九)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財政部、國傢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口岸以外邊防檢查監護費、機動車抵押登記費、核安全技術審評費、環境監測服務費、白蟻防治費、房屋轉讓手續費、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費、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測繪儀器檢測收費、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靜電機出租費、清真食品認證費等12項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停征地質成果資料費,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登記費,船舶登記費,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中國籍非入級船舶法定檢驗費),衛生檢測費,委托性衛生防疫服務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農藥、獸藥註冊登記費,檢驗檢測費,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計量收費,認證費,檢驗費,麻醉、精神藥品進出口許可證費,藥品保護費,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民用航空器國籍、權利登記費,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等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商標註冊收費標準降低50%。
(十)降低水利工程建設交易服務收費標準。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水利工程建設交易服務收費標準,中標價為100萬元及以下的,最高收費標準不變,仍為0.2萬元;中標價為100萬元至2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0.3萬元降到0.2萬元;中標價為2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0.7萬元降到0.5萬元;中標價為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1.5萬元降到1.3萬元;中標價為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3萬元降到2.6萬元;中標價為2000萬元以上的,最高收費標準由原來的4萬元降到3.6萬元。
(十一)降低土地交易服務收費標準。自2016年10月1日起,降低全市(濱海新區除外)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交易手續費,降標後收費標準為:標的額為500萬元及以下的桃園靜電機租賃,收費標準由原來的3.5‰降為3‰;標的額為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收費標準由原來的3‰降為2.5‰;標的額為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收費標準由原來的2.5‰降為2‰;標的額為5000萬元以上的,收費標準由原來的2‰降為1.5‰。
(十二)取消燃氣增容費。自2016年10月1日起,不再收取燃氣增容費,將住宅氣源發展費、燃氣增容費兩項收費統一合並為住宅氣源發展費。新建住宅項目的住宅氣源發展費按建築面積(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計征,其他建設項目一律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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